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圖書館

辦公地址:宜蘭市陽明路277號(宜蘭市李科永紀念圖書館)

圖書管理、藝文活動、志工行政
民國83年1月1日正式啟用,隸屬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歡迎市民踴躍參與各項終身學習的行列。
圖書館秉持以市民為尊的服務理念,不斷地推出各類貼心之終身學習研習活動,以滿足市民之心靈及精神需求。

圖書館服務項目一覽表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聯絡分機
開放時間
  1. 宜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週二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週六至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2. 本館每週一、每月最後一日(清潔日,如遇週六、日、一、國定假日則調整)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含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為休館日。
  3. 實際開放情形以宜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公告為準。
(03)9355604
借閱證申請
  1. 本館借閱證分為個人借閱證、家庭閱讀證及團體借閱證。
  2. 申請借閱證應填妥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證件至本館櫃檯辦理。
    1. 個人借閱證:
      1. 本國民眾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有效謄本)申請;外籍人士、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請持居留證或護照申請,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
      2. 民眾持電子票證經設定後可作為個人借閱證使用。
      3. 每人限申辦1張,期限為5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本館辦理資料更新。
      4. 個人借閱證包含本館及本縣各鄉、鎮(市)立圖書館核發之寶寶借閱證、本縣教育處核發之童年閱讀卡。
    2. 家庭借閱證:
      1. 限設籍宜蘭縣之家戶(申請人須為該家戶成員)檢具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申請。
      2. 每一家戶限辦 1 張,本證限同一家戶之成員使用,且不得轉為電子票證借閱證替代使用。
      3. 有效期限為5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本館辦理資料更新。
    3. 團體借閱證: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團體借閱證辦理辦法」辦理。
  3. 持證人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持身分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若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讀者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4. 借閱證遺失申請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個人借閱證以電子票證申辦換證者除外)
  5.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 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03)9355604
資料及資訊設備借閱
  1. 讀者應持有效借閱證,方可外借館藏資料,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1. 個人借閱證:每證以20冊(件)為限,含視聽資料最多5件 、新書最多3冊(件);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30天,得續借1次;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7天,不得續借。
    2. 家庭借閱證:每證以40冊(件)為限,含視聽資料最多5件、新書最多5冊(件);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30天,得續借1次;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7天,不得續借。
    3. 團體借閱證:每證以200冊(件)為限,含視聽資料最多5件;借期為60天,不得續借;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7天,不得續借。
  2. 還書服務:
    1. 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請於開館期間至流通服務櫃檯辦理;休館期間請使用還書箱,惟視聽資料不得以還書箱歸還。
    2. 本館圖書(除視聽資料及標明禁止他館代還者外)得至本縣各公共圖書館代歸還。
  3. 續借服務:
    1. 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未還之圖書,得於借閱期限到期前7天起自行至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線上續借。
    2. 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30天。
  4. 預約服務:
    1. 凡持有借閱證,得利用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預約外借中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以5冊(件)為限(不含新書),預約書到館後保留10日。
    2. 預約之圖書資料到館時,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於保留期限內到館取書。若於通知期限內未到館辦理借閱,則取消預約優先權利並計點。讀者電子信箱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館網站更新。
    3. 預約圖書尚未移送前,若欲取消預約圖書,讀者可自行至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中選擇取消。
    4. 預約圖書經移送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期限到館取書視同棄權,並計違規1次。當年度違規累計達3次者,暫停預約權30天。
  5. 代借代還服務:
    1. 代借代還服務係讀者可跨館借閱任一宜蘭縣公共圖書館之一般圖書,並可於任一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領取(歸還)圖書資料。預約他館取件之圖書資料亦屬代借圖書資料。
    2. 代借圖書資料服務約每星期送件一次,如遇國定假日等因素運送業者暫停服務時,本館將另行公告調整時間。
    3. 新書、參考書、期刊、視聽資料(含圖書附件光碟)及館方認定不可外借之館藏資料均不予受理館際代借。
    4. 代借圖書資料服務採使用者付費方式,代借圖書資料每人每次以5冊為上限,每冊新臺幣10元整;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未清償、借閱冊數超過、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或尚在逾期停權期間者,不得申請代借服務。
    5. 經申請館際代借圖書資料服務無故未取件累計達2次者,停止代借圖書資料服務半年。
  6. 閱覽期刊或報紙,應一次選取一件;閱畢應即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7. 借閱本館資料,逾期一天罰停止借閱權一天。借閱資料逾期1年以上未歸還,本館得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資料需辦理賠款,不接受賠書(或視聽資料),並自賠款日起停止借閱權1年。
  8. 下列館藏資料限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1. 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報紙。
    2. 公播版視聽資料。
    3. 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視聽資料。
  9.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視聽資料。
  10. 停權及賠償責任
    1. 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2. 讀者對本館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不得毀損、加註。對借閱之圖書資料應親自檢查,發現有撕毀、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應當場向館方人員聲明,否則應負賠償之責,遺失亦同。
    3. 賠償以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為原則(該書含有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之),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4. 如無法購得原書或原視聽資料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全新圖書視聽資料賠償,視聽資料須為原版。
      2. 若無法購得,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2.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書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3. 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4. 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5. 無法查得定價者,圖書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視聽資料統一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5. 附件遺失者需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若無法購得,需予照價整套賠償。
    6. 讀者如遺失圖書視聽資料,於辦理賠償後歸還原報失資料者,得申請退還賠償金;惟需於繳交賠償金當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7. 讀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8. 圖書資料借閱未於期限內歸還者,依每冊(件)逾期天數分別計算停借(權)天數,惟每冊(件)停借上限為180天,另借閱人可依每冊(件)之逾期天數折算罰款,逾期一天折算新臺幣一元。逾期一本書未還,即不可再借閱及預約,借閱權利俟每冊(件)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預約權利俟歸還逾期圖書後恢復。
    9. 讀者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者,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外,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所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價格二倍賠償。
    10. 讀者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或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註銷借閱權利或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03)9355604
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使用
  1. 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座位,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2. 上網電腦區採選位系統管理,讀者須持借閱證方可登記使用,每人每次使用時間為60分鐘。如欲延長使用時間,請至櫃檯再登記使用。
  3. 進入館內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嚼檳榔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如有影響他人使用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讀者立即離館。
  4.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禁止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等行為。
(03)9355604
網路資訊及資料複印服務
  1. 讀者查詢電子資源,本館提供無線網路節點,本館設有上網電腦區及檢索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及使用各種電子資料庫。
  2. 本館提供讀者使用付費之複印設備,收費標準依本館公告。資料複印應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03)9355604
其他
  1. 本館提供導覽、班訪及圖書資訊利用指導服務,並以事先預約為原則。團體參觀者,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2. 本館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3.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個人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自行攜帶電池,不提供電力使用。
  4. 貴重物品或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5. 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6. 遇緊急事件時,應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7. 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責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8. 本規定依行政程序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03)9355604